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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代健保自102年1月1日起相關修正規定

二代健保將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,除補充保險費外,相關重要修正規定對照如下:
修正後
修正前

1.保險對象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,得辦理停保。返國復保後,如有再次出國,應於復保屆滿3個月,才能再次辦理停保。(含遠洋漁船船員)

2.出國6個月以上者,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。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返國者,應註銷停保,並補繳保險費。(同修正前之規定)


1.除遠洋漁船船員外,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之保險對象,得辦理停保。

2.出國6個月以上者,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。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返國者,應註銷停保,並補繳保險費。

【特別提醒】
 凡辦理出國停保者,每次返國不論停留時間長短,都需辦理復保手續。
 再次出國,如果還要停保,應於復保後屆滿三個月,始得再次提出申請停保手續。
 如果每次出國未滿六個月即返國,應註銷停保補繳保費。



檔案名稱
下載

1

出國停、復保申請書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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