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代健保自102年1月1日起相關修正規定
修正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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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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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保險對象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,得辦理停保。返國復保後,如有再次出國,應於復保屆滿3個月,才能再次辦理停保。(含遠洋漁船船員)
2.出國6個月以上者,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。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返國者,應註銷停保,並補繳保險費。(同修正前之規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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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除遠洋漁船船員外,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之保險對象,得辦理停保。
2.出國6個月以上者,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。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返國者,應註銷停保,並補繳保險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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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特別提醒】
凡辦理出國停保者,每次返國不論停留時間長短,都需辦理復保手續。
再次出國,如果還要停保,應於復保後屆滿三個月,始得再次提出申請停保手續。
如果每次出國未滿六個月即返國,應註銷停保補繳保費。
檔案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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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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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出國停、復保申請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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