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-12-12

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」之辦理停保相關規定

  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修正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」,本施行細則業經該署於101年10月30日以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65號令修正發布,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。

  本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維持保險對象得辦理停保之規定,另針對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,明定曾辦理出國停保,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個月,始得再次辦理停保。

  第三十七條 保險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得辦理停保,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,並於失蹤或出國期間,暫時停止繳納保險費,保險人亦相對暫時停止保險給付:

   一、失蹤未滿六個月者。
   二、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。
     但曾辦理出國停保,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個月,始得再次辦理停保。

  前項第一款情形,自失蹤當月起停保
  前項第二款情形,自出國當月起停保,但未於出國前辦理者,自停保申報表寄達保險人當月起停保。



2012-12-05

二代健保-補充保費需知

二代健保下,補充保險費有哪些項目?

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 
101 年 10 月 22 日

二代健保實施後,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的保險費外,雇主、民眾符合以下條件時,須計收補充保險費:

● 雇主:
 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(所得稅格式代號 50)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,應按補充保險費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。
 計費公式:
(薪資所得總額-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)× 補充保險費率(第 1 年為2%)

● 民眾:
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 6 項所得或收入時,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,應於給付時,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,彙繳健保局。
 計費公式:補充保險費費基 × 費率(第 1 年為 2%)

所得稅
代號
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
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,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(如年終獎金、節金、紅利等),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。
50
兼職薪資所得
給付兼職人員(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)的薪資所得
50
執行業務收入
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,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。

股利所得
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。
54
利息所得
給付民眾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券、各種短期票券、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。
5A5B
5C52
租金收入
給付民眾的租金(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
51



個人補充保險費有上、下限:

計費項目
下 限
上 限
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
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,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,000萬元為限。
兼職薪資所得
單次給付達5,000
單次給付以1,000萬元為限
執行業務收入
股利所得
1.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: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,單次給付達5,000元。
2.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:單次給付達5,000元。
1.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: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,單次給付1,000萬元為限。
2.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:單次給付以1,000萬元為限。
利息所得
單次給付達5,000
單次給付以1,000萬元為限
租金收入
單次給付達5,000
單次給付以1,000萬元為限
註:1.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(收入)達下限時,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;逾上限時,則以上限金額計。


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,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:

免扣取對象
免扣費項目
證明文件
無投保資格者
6項所得(或收入)皆免扣取
無投保資格者:主動告知後,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
低收入戶成員
(鎮、市、區)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
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、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
薪資所得
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
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(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)
執行業務收入
投保單位出具證明
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(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)
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