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代健保下,補充保險費有哪些項目?
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
101 年 10 月 22 日
二代健保實施後,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的保險費外,雇主、民眾符合以下條件時,須計收補充保險費:
● 雇主:
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(所得稅格式代號 50)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,應按補充保險費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。
計費公式:
(薪資所得總額-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)× 補充保險費率(第 1 年為2%)
● 民眾:
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 6 項所得或收入時,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,應於給付時,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,彙繳健保局。
計費公式:補充保險費費基 × 費率(第 1 年為 2%)
項 目
|
說 明
|
所得稅
代號
|
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
|
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,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(如年終獎金、節金、紅利等),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。
|
50
|
兼職薪資所得
|
給付兼職人員(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)的薪資所得
|
50
|
執行業務收入
|
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,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。
|
|
股利所得
|
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。
|
54
|
利息所得
|
給付民眾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券、各種短期票券、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。
|
5A、5B
5C、52
|
租金收入
|
給付民眾的租金(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
|
51
|
個人補充保險費有上、下限:
計費項目
|
下 限
|
上 限
|
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
|
無
|
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,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,000萬元為限。
|
兼職薪資所得
|
單次給付達5,000元
|
單次給付以1,000萬元為限
|
執行業務收入
|
股利所得
|
1.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: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,單次給付達5,000元。
2.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:單次給付達5,000元。
|
1.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: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,單次給付以1,000萬元為限。
2.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:單次給付以1,000萬元為限。
|
利息所得
|
單次給付達5,000元
|
單次給付以1,000萬元為限
|
租金收入
|
單次給付達5,000元
|
單次給付以1,000萬元為限
|
註:1.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(收入)達下限時,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;逾上限時,則以上限金額計。
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,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:
免扣取對象
|
免扣費項目
|
證明文件
|
無投保資格者
|
6項所得(或收入)皆免扣取
|
無投保資格者:主動告知後,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
|
低收入戶成員
|
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
|
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、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
|
薪資所得
|
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
|
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(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)
|
執行業務收入
|
投保單位出具證明
|
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(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)
|
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
|